名人作者死后其后代可继承著作权50年吗?
一、名人作者死后其后代可继承著作权50年吗?
根据下面的回答整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很高兴为你解答
二、继承者作者?
威廉·戈尔丁自称是乐观的悲观主义者,他此生都在探讨“人性之恶”,同时也在思考“罪恶的救赎”。他的作品就是足以撼动灵魂的人性寓言。
三、演员是否拥有著作权?
不拥有。
演员是主要将一定的文字用自己的言语或自己的肢体语言等于表现给观众,所以演员享有的是表演权,著作权应当属于作者本人所有。而且著作权的保护不是通过著作权的发表之日起生效,而是通过著作权的完成之日起,即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四、论文是否有著作权?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论文也有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五、名字是否有著作权?
著作权当中只有署名权,没有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六、歌曲作者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权有,作曲,作词,编曲。一系列版权。
七、未经创作者同意,转让绘画原作,是否侵犯著作权?
题主,看你提的问题,就知道你这一部分你没学好。
这是一道什么题?抛开婚姻的问题,这明显是合作作者之一转让作品的问题。
就油画本身来说,属于财产,这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
就著作权来说,不可分割的合伙作品,合作作者可以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油画特殊,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展览权转移。所以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展览权。
另:以后提问,把照片放正了。
八、在视频网站中视频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可以发起民事诉讼啊,特别可以啊!!
剪辑出的视频,无论发到哪里,或者发没发到网上,他的作者都有著作权啊。著作权与作品共生存,作品一旦出生,就有著作权,跟你发在b站还是c站无关。
再有,别人侵没侵权,你还可以看下b站的用户协议,看看里面对于版权的规定,对比衡量下。
九、著作权法偏重作者的现状是否应该改变?
我向来是习惯了友善答题的——可是这一回我大抵是做不到友善了。
(所有对题主表述的引用均有截图为证)
本答案将根据如下次序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1.对题主目前的题目表述的意见
2.对题主在数个答案下的回复的意见(重点)
3.知乎上相关问题的对比
4.一点声援
1.对题主目前的题目表述的意见
在这个被罗兰巴特称为“作者已死”的时代里,我们还有必要让读者永远匍匐在作者脚下吗?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作者已死”指的是在对作品文本的理解上,读者可以创造性地解读而无需了解作者本人。这与题主的观点应该没什么关系,或者不如说,这是在强行吸引眼球——试问哪个读者匍匐在了作者脚下?如果读者只是在私下里创作同人,哪个作者会宣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作者需要经济报酬是客观事实,然而我觉得能不能把“报酬”扩大化解释。比如以做广告、拉粉丝、翻译多少部作品来作为支付报酬的方式?做广告、拉粉丝、翻译作品?可以啊,没毛病。译者的收入不低,许多著作的翻译也都是相当优秀的再创作。做广告和拉粉丝也可以啊,只要作者愿意,交易的方式并不重要。
然而综合之后的回复来看,题主只是想耍流氓,这一点稍后再提。
如果一切都以金钱为原则,那么现在的维基百科、字幕组、同人文化这类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创作都会遭到毁灭性打击。题主您是为维基百科做了贡献,还是业余在字幕组工作啊?《著作权法》好好地放在那儿,我怎么没有看到他们遭到任何“毁灭性打击”?
2.对题主在数个答案下的回复的意见
- 关于“自古以来”
古人的写作以“立言”为目标,这一点前面的答主已经提到了。而现在的作者,即题主所“驳斥”的“商业写作”的作者是一种职业,需要经济收入是无可非议的事情。这两者情况不同,不是同样的用词就可以混为一谈的。
你可以认为商业写作不好,你有给它差评的权利,但你没有侵权的权利。
- 关于“科研制度”与“开源精神”
就这两段而言,题主要么是对科研制度一无所知,要么又是在强行找逻辑。
科研为什么需要财政支持,需要同行评议?答案很简单:
科研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此其一;
常人难以对成果做出客观评价,此其二;
科研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此其三。
然后我们看写作这回事,一可以作品变现,二可以被大家看懂,三运气成分较少。所以为什么要套用科研制度,题主你倒是给我一个解释?
还有“重新发明轮子”一说……题主理解里的写作,莫非是用写作软件日堆万字?恕我直言,连最拙劣的原创作者都看不起这种方式。软件是需要层层构架的,可是写作除了文字与文化背景,还需要什么轮子?
- 关于“浪费”
这个想法很有意思。题主说了他是做公众号的,在这里他希望的是“可以强制许可公众号使用”,只要“帮你火了,而且还把你所不能创造的价值分了一部分给你”,原作者就该“没话可说了吧”。
请问您的公众号内容是“书目推荐”啊还是“选段推荐”呢,我估摸着都不是吧。那你们把多少分成给了原作者呢,大抵也没有多少吧。那我很好奇,题主为什么不这么问:
知乎-为什么公众号不能随便引用原作者的内容?
问题描述:我堂堂一个10w+粉的公众号大编辑,能在内容里用上这些弱鸡作者的文字,那是他们的福气,为什么还有一些弱鸡不领情?这《著作权法》是不是傻,居然保护弱鸡的权益,再这样下去我都要掉进弱鸡阶级了!我该怎么对付这部恶法,在线等,挺急的。
- 关于“制造和创造”
这……这我还能说什么呢……既然你认为制造和创造都是一样的,那你开心就好……
3.知乎上相关问题的对比
这是讨论著作权法的利弊,同时许多答主指出了著作权法在执行上的不足:
中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 法律 - 知乎
这是著作权法在执行上的难点:
著作权尤其是涉及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维权主要难在哪里? - 法律 - 知乎
这是公众号以及其它媒体抄袭的现状:
今日头条 App 存在版权问题吗?是如何解决的?
微博上「@知乎大神」这种借知乎内容起家的营销账号无法追责吗? - 法律 - 知乎
如何评价知乎官方微博发布的起诉营销号消息一日内就被删除? - 新浪 - 知乎
这是微信公众号的侵权类型分析:
微信公众号主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 微信公众帐号 - 知乎
而最后这种,在我看来纯粹是来找骂的:
写了 800 字的文章就要著作权的人是怎么想的?
了解不多,这里列举的问题并不完善,只是希望能给读者一点参考。
4.一点声援
我人微言轻,尽管花了不少工夫认真写了这么一篇答案,也未必能有什么成效,那些对于著作权缺少尊重的人仍可以如往常一般大行其道。
然而知乎是个我很喜欢的平台,我希望至少在这里,能够有更多的人给我一点声援。
因此我@了几位大V,希望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些。如果他们有空,并且愿意在这个话题下写一篇回答,那更是再好不过的了。
(按字母排序)
@梁边妖 @情何以甚 @唐缺 @跳舞 @vczh @张佳玮 @朱炫
十、著作权法是否该规定任何情况下著作权都归作者所有?
首先感谢题主那颗关爱作者的心~
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如何理解运用著作权的问题。无论是我们国家还是外国,更或者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般来说,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然而著作权本身还有很多子权利,比如最重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等。其中很多作者是个人,个人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能力将自己的作品传播出去的,那么这些作者会考虑将自己作品的上述权利授权或者转让给一些有能力的公司,这些公司尽管本身并没有参与创作,并不是原始取得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而是通过和受让方式获得了作者授予的某一些权利甚至是所有的著作财产权,而且这些转让或授权的方式往往又是独家的,这样一来,作品的运营便交到了这些公司手上,作者就不参与运营,只收取授权费用。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这种授权和转让并不是当然使得这些公司完全获得所有的著作权权利,比如个人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像署名权修改权等等,仍然属于个人作者的,这些是没有办法转让或者是授权的。
题主的这个问题,实际上许多作者都存在一点误解,并不是作者不享有著作权,而是作者为了更好的运营自己的作品,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授权或者转让给了一些公司,让他们来运营。从这个角度来看,运营著作权和享有著作权本身并不矛盾,这并不意味着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了。
当然,某些公司强制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作者转让作品,或者用不合理方式“抢占”作品,这些行为另说,法律是不支持这些不合理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