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商标争议,十年纷争的终结
导读:2022年6月14日,一场长达十年的“蒙娜丽莎”商标争议案终于落下帷幕。这起案件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也是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它对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有深远的影响。
1999年,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蒙娜丽莎MonaLisa”这一商标的注册。然而,这个商标经过几次转手,最终被转让至某建材公司和某洁具公司名下。然而,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发现,某集团名下有一个读音相近的“M MONALISA”商标(下称“M1”商标),并且这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与他们销售的商品有重合,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对自家商标的商业价值造成损害。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争议申请,要求撤销“M1”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裁决,裁定“M1”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销,但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某集团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某集团引入了另一个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下称“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M1”商标上,因此要求核准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继续维持“M1”商标的注册,同时不再要求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商品上的注册。
一审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M1”商标上,因此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标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在2015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作出了新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6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也被驳回。随后,他们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于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22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6月14日,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终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并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也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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