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使用“宝马”等商标标识,盈利214.5元,被罚3.6万
导读: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有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作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可取,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生产、仓储及批发假冒丰田、通用、大众、福特、宝马、菲亚特等品牌各车型汽车滤清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法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滤清器的加工销售业务。2022年年底,当事人从汽配市场路边的流动摆摊处购进了带有“宝马”、“ACDelco”、“TOYOTA”、“福特”、“大众”、“菲亚特”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计9571个,并花费了5100元。随后,当事人购进了滤纸、胶水和滤清器盖,并请工人将这些材料粘合在一起再晾干后,自己再用激光打码机往滤清器盖上打上相应的商标标识,最后再装盒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7.3元,销售额共计214.5元。
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并未获得上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当事人构成了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2. 对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罚款36000元。
借助此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不仅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还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特点。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商标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同时,也要注重自身企业商标品牌的注册保护以及合理应用,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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