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未达起征点,是否缴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特别票,但不符合门槛,纳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有纳税行为,购买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按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季度为纳税期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每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全部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上海市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若干操作问题的答复”。七.享受临时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哪些规定?
答:享受临时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纳税。根据现行政策,从增值税免税项目(如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取得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