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对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风险?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有一个建材销售退货业务,由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比较复杂,买卖双方决定让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退货方购买后销售给原销售企业。而且为了完成销售KPI,在没有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和另一家企业会开具发票,这样双方就可以同时记录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后,按照有关规定,责成买方转出抵扣的进项税,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的买卖双方进行处罚。
其实销售退货和正常销售完全是两种业务。销售退回的,《增值税暂行调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打折或者开票有误的,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金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征收补税发票的公告》明确规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凭证。这说明,无论是否损害国税,假发票都不能作为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推荐阅读: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的公告
因此,企业一旦出现销售退货现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开具红字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重开发票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重复征税,增加了税负。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售票员不能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取得的证明违法的,应当增加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