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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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进营改增,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就这样,营改增快一年了。希望能和大家分享一些企业最近在报表中经常犯的小错误,帮助企业更好的掌握报表技巧,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以下是栗子的描述:

一、建筑业

(1)建筑业一般征税方法:

a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筑服务业。公司选择一般的计税方法。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一第12栏中列出适用税率11%的差额抵扣,《企业改革增税分析计算表》中所列的应税项目均为建筑业服务,税率为11%。同时,在第4列进行差额扣除,不进行输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甲方提供的项目、合同结算方式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报税时,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分付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扣除分包款。

总结:A公司既然选择了一般的计税方法,就应该从投入中扣除分包款,不应该采用差额扣除法。

(2)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

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增税增税分析计算表》第4栏中列出了增值税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实际扣除额中扣除的分款,但在第11栏中没有列出原营业税制度下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实际扣除额中的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旧建设项目、第一手项目和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申报纳税时,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付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工程总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商或分包商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在原营业税下,相应扣除企业的分包额。

总结: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有分包业务,选择简单计税方式时,在填写《企业改革增税分析计算明细表》时,当期报表反映的原营业税状况异常高,差额抵扣应填写第四项增值税劳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抵扣项目的实际抵扣额和第十一项劳务的实际抵扣额, 同时在原营业税制度下扣除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差额项目,否则会增加计算情况下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二、生活服务业

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发票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纳税申报单填写适用税率6%。同时,差额抵扣列于附表一第12栏和增税增税分析计算明细表第4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获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按照6%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增值税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总结:C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应开具税率为5%的发票,同时扣除差额;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应开具税率为6%的全额发票,同时扣除进项;选择差额计税方式,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进行申报,混淆两种计税方式是错误的。

第三,房地产行业

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扣除的地价列在《营业税纳税所得额分析计算表》第四栏增值税劳务、房地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扣除额中,同时也列在原营业税制度下第十一栏劳务、房地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扣除额中。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例》(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项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计税方式简单的旧房地产项目除外),扣除土地出让时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但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地价是不能抵扣的。

总结:D公司在填写《增税计算分析计算明细表》时,应在第四栏填写增值税劳务、房地产、无形资产当期实际抵扣金额的差额抵扣,在原营业税制度下,不应在第十一栏填写劳务、房地产、无形资产当期实际抵扣金额的差额抵扣金额, 否则会降低计算情况下的营业税应纳税额,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增税和税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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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3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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