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1.建筑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和装修,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的安装,以及工程运营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建筑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
答: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修服务等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各种建(构)筑物的建造和改造,包括安装或安装各种设备或柱子以及与建筑物相连的操作平台,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学实验设备等设备和设施的组装和放置,包括安装与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和栏杆,以及安装设备的保温、防腐、保温和涂装。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热等运营商向用户收取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类似费用,并按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维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加固、维护和改善,以恢复其原有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作业。
4.装修服务。
装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施工服务是指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服务,如钻孔(钻探)、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景观美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平移、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地表附着物(包括岩石、土壤、砂石等)。)剥离和清洗。
3.选择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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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有哪些?
答:简单计税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三种情况,即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设服务、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旧建设项目。
(一)以合同结算形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施工项目所需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二)一项工程,是指由项目发包人购买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建设工程。
(3)旧建筑工程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扣除已支付的滞纳金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基础,按照2%的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
预付税款=(总价和额外费用-已付分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余额从总价中扣除分款后,获得额外费用。
预缴税金=(总价和额外费用-分包付款)÷(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分项付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
预缴税金=(总价和额外费用-分包付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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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在当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以预缴增值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预缴增值税城市的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开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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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增值税预缴税金表;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提前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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