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就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若购买方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完税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与后台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连接,导入相关信息进行开票。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没有,销售平台系统要及时修改完善。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