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不能写“日用品”下月起须按明细填写?误读!
税务部门澄清:“16号公告”强调“如实开具”,不要求发票填写“购物明细”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7月1日后在商场购物时,不能再开具“食品”、“日用品”等重大物品的发票,必须按照购买明细如实填写发票。这个说法靠谱吗?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税务机关获悉,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月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的不准确解读,16号公告中并没有这样的表述。
“如实开具发票”早已明文规定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公告称,从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统称“企业”的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方在开票时必须填写此信息。
公告还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内容不得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填写。比如企业在商场一次从500元进货,其中只有200元是办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么在开具办公文具发票时,只能开200元而不是500元。
至于16日的公告,业内有人称之为“史上最严格的新发票监管”。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人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实开具发票都有明确规定。这一次只是针对营改增后的发票扣链和发票报销存在的问题,重新强调和明确。
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过去虽然相关税收法规对发票开具有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征管手段,有些征管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地”,现在就不同了。2016年国税系统全面启动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有了很大改善。
所以16号公告的发布也是在提醒纳税人:要注意加强和规范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发票不能再开‘菜’”的解释是错误的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开发票会有很大的变化。过去通常由商家分类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等主要物品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购物细节。”“这个规定陆续实施,部分商家调整了进销存制度,开始实施新规定。”近日,一些媒体对16号公告第二条的解读和采访在网上引起了很大关注。
在商场购物,不再可以开具“食品”、“日用品”等主要物品的发票,而是针对具体购物开具明细发票。怎么开票?如果要采购的项目有十几个,如果要填写明细,怎么写在发票上“商品名称或应税劳务名称”小栏里?
带着这些疑问,昨日,羊城晚报记者前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的几家大型商场、超市了解情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人士告诉羊城晚报,上述解读不准确。16号公告只强调发票要如实开具,没有“具体购物细节”。由于第16号公告中没有提及,因此应遵循现有规定。
那么,广州本地商家是怎么运营的呢?
昨日,记者从广州友谊、白光、沃尔玛的相关服务柜台或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他们没有收到任何要求填写发票购物明细的通知,仍按原开票系统开具购物发票,包括“食品”、“办公文具”、“日用品”、“服装”。某沃尔玛分店服务台工作人员特意告诉记者:如果发票内容中要填写办公文具,则只能开具购买文具金额的发票,其他项目金额不能录入发票。
另外,营改增后,餐饮业开具的发票都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在16号公告中开具发票时也属于“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范围。所以7月1日后,公司能报销的所有公务宴请,都必须按要求向餐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