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所指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