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开始实施的15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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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买者的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完税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应在后台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连接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在后台连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导入相关信息进行开票。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没有,销售平台系统要及时修改完善。

3.退化增值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居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采购农产品扣除方法的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税率的农产品保持不变。

加扣农产品进项税=当期生产的农产品按11%税率(扣除率)扣除的税额÷11%×(退化税率前扣除率-11%)

5.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外贸企业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买时已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13%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11%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货物出口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的通知(财税字〔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可以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限额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为员工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人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取得的所得。

7.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滚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要求国税机关使用公司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票),国税机关将按规定确认公司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本单位名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滚票)。

发票代码第8-10位为批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编制,范围为501-999。

8.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登记确认, 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填发之日起360日内,将《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中,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有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现有个人低净值账户和所有现有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计划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减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种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从2017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暂定税率的货物范围减少到805项;对铬铁等213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50种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务管理和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效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指出,中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管理和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中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28条,《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公约可以使中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协商就税收政策达成一致,从而创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发布于 2023-12-3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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