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走逃_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为已经逃(失)联系的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做?逃(失)税企业是指未履行纳税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如果税务机关仍然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核实等征管手段查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下落,或者可以联系企业的记账、纳税申报人员,但不知道、联系不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则可以判定该企业为逃(失)逃企业。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逃(失)逃企业在生存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的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的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没有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采购的商品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商品,没有委托加工。
2.不直接申报失踪人员,或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则先转出进项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金额,对企业核定的其他退税暂停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所涉及的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申请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至收款方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认证期间失控”、“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交稽查部门作为案件来源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