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款未收回要求业务员负责赔偿合法吗?怎样维权?
货款收不回,却把业务员告了要求赔偿,但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回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业务员收款其实是业务员作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一部分,收不到货款,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不能胜任工作。业务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或者仅存轻微过失,无需赔偿。
没有过失、轻微过失,业务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业务员的赔偿范围
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是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用人单位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
当然,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亦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是否过度等等。
货款收不回,公司不能将风险转移给劳动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收回货款而拒绝缴会,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对业务员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认为业务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货款催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