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论证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应用
法律文书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力,法律文书指的是国家和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而依法制定的一系列文书,法律文书的存在,有利于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也能够真实的反映出案件的情况,同时它也有一定的法律效益,所以,在法律文书写作时,就必须要使用到一些论证方法了。
1、演绎法。演绎就是从已知的普遍性结论、一般性的道理开始,结合分析对比某一具体事实与该普遍真理的相同之处,得出结论,这种方法常见于分析或说明性的法律文书当中,例如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服务建议书等。演绎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表现为三段论的形式。季卫东教授说:“法律家的思考方式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
它要求对决定进行诸如判决理由那样的正当化处理以保障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富于说服力。但是,与数学论证不同,在大多数场合法律论证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因此,法律决定的妥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及其代理人自由地对抗性议论的程度。法律家们在相辅相成的辨轮中,以当事人适格为由排斥一部分参加者,以本案关联性为由淘汰一部分论据,以合理性为由筛选一部分解决方案。
2、归纳法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许多具体的案例当中抽象出具有代表性的真理,继而推断出具有普遍规律性的结论。因为在我们生活的世界当中,任何的规律都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表现出来的。我们通过认识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未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是:首先,汇集众多个案及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事实;其次,对所汇集的对象,根据其法律关系属性,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再次,将归纳完成的事实和个案,总结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归纳推理的方法通常见于说明性的法律文书例如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当中,也有见于以立论为目的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当中。例如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当中,作为交货一方,通常的诉因是指责收货方拒不收货或者延迟收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全部货款以及违约金。
3、归缪法
归谬法就是从对方的论述当中找出错误或破绽,紧扣事实和证据,继续推论下去,引出错误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这种方法通常见于对抗性的法律活动例如庭审辩论,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文书当中广泛运用,例如答辩状、代理词、律师函等。“律师发现对方谬误的方法有很多,可以从对方使用的关键概念入手,可以从分析对方三段论的判断构成入手,可以从分析语句中不同语镜的不同意义入手,可以从分析语句结构、句子欠缺入手等等。”
4、假设分析法
在法律文书写作当中有一种常见的分析方法,尤其多见于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分析报告当中,就是假设分析法。基于时间或条件所限、当事人顾虑等原因,律师有时候甚至直至提交法律文书的时候,还是无法收集齐全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书面文件或相应证明,此时,我们需要在法律文书当中作出假设,才能顺利地作出建议或结论,同时,这些假设条件也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效控制执业风险的“防火墙”。
以上给大家介绍的就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推理论证方法了,一个正确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够让阅读者正确的领悟写作者的意图,同时也能够清晰地表达出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整个案情的明了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此,法律文书的写作者必须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按照正规的形式以及事实来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