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选择适合的法律顾问?企业需要律师提供怎样的服务?聘请律师的误区
导语:很多企业界不了解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上官司就用不着请企业法律顾问,这是缺乏市场经济头脑的想法,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正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律师的专业性是任何其他法律从业者无可替代。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企业为什么要聘请律师?企业需要律师提供怎样的服务?企业聘请律师的误区。
一、企业如何选择适合的法律顾问?
1、小企业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比较合算。
原因在于:一般小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小,也是因为初创阶段,大多存在以下问题:
(1)基础较弱;(2)业务单一;(3)议价能力弱;(4)可能涉及的诉讼较少。
所需律师服务主要集中在:
(1)基础章程、股权分配激励的完善;(2)公司各类制度完善;(3)业务合同模版的制定(但是作为谈判弱势方交易中可能无法适用己方合同模版而需选用合作方模版,此时需要律师把关)
此种情形下,与律所议价,大约3万就可以解决顾问问题。如专门设置法务岗,因纠纷少,法务岗难免最终沦为行政打杂,同时老板觉得这个钱花的不值。
2、中型企业以法务+外聘律所较为合适。
原因在于:(1)产业规模扩大,所面临的客户种类变多,内部员工复杂,产业多元化。(2)中型企业往往都有往大型企业发展的雄心,此时风控变的更加重要。(3)因为各类状况的复杂化,可能面临的诉讼案件增多,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同样增多。
此时除外聘律所还选用法务的原因在于:
(1)法务一般具有行业背景,了解行业痛点及公司需求,可以更好的把控业务可行性。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业务存在风险,但有巨大的利益,一般律师出于风险提示的角度会建议毙掉这个项目,而法务则需综合考虑风险收益比。
(2)法务更方便协调内部各部门关系。因为中型企业后期一旦涉及诉讼,一般会统筹各部门的情况,律师显然没有这个精力。
(3)法务对公司项目情况了解更为清晰。
二、企业需要律师提供怎样的服务?
1、从诉讼视角及经验出发,打造商业模式合规化。
2、帮助企业优化股权及治理结构,内无忧才可治外患
公司法角度而言,治理结构必然基于股权,但治理结构又不完全依凭于股权。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及优化显然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一环。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涵盖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权限与责任等,实务中,因为公司股权结构的缺陷,无法做出有效决议,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公司可能会走上破产之路,合理的股权结构,公司与股东才能“皆大欢喜”。
3、帮助企业进行用工关系管理,通过优化劳动关系,提高产能输出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良好的用工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企业纠纷的一大部分,就是劳动纠纷,很多企业经历一次劳动纠纷后,往往会涉及更多的劳动纠纷,却并未意识到这是企业缺乏用工管理的缘故。事实上,企业的用工管理并不能就个案解决个案,在信息越来越透明的今天,公司用工关系纠纷不仅不利于公司内部治理,更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影响公司外部交易。
4、进行合同管理,交易中避免“违约”与“被违约”,对企业进行保护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区分。从企业对内对外治理来看,对内包括劳动合同、股东协议、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等企业与员工,股东与股东等之间的合同,对外即是名目众多的交易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代理合同等;从合同签订的过程来看,包括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定稿,归档等;从合同的性质看,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现在企业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对合同的管理,能够使企业防患于未然。
法律顾问服务中合同管理包括主要有四个方面:一,现有合同的梳理和归集。比如实务中,很多公司会因劳动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发生纠纷,而对现有合同的梳理使企业能够做到内部制度的统一,避免此类纠纷。二,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正。企业合作中双方所处位置不同,合同调整时,要在审核程度,修改内容,风险把控方面作区分。三,新合同的起草和磋商。互联网的崛起,涌出了很多新类型的合同,这些新类型合同的的起草,更需要律师来参与。四,合同归档。企业的合同归档,一方面能够反映公司治理状况,呈现公司水平,另一方面也是证据留存的重要方式。
5、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守住公司的无形资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增强,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顾问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现有知识产权的梳理。商标、域名是否已经注册,专利是否已经申请、是否按时缴纳了维护费用,公司是否拥有著作权、版权等;其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扩大其影响力,对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及时维权。其三,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建设发展,成为驰名商标等,律师帮助评估及保护其价值。
6、帮助企业家刑事风险自查和防控,守住财富数字第一位
大多企业家认为做民事交易,是不会涉及刑事风险的,刑事风险离我们很遥远。事实上,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抑或三资企业,都存在许多的刑事风险。
因此从企业设立开始,无论是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还是企业的财税管理;无论是一般员工的刑事风险,还是高管的刑事风险防范,都有必要进行仔细的梳理和论证,尽可能防范、降低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法律顾问服务中,律师会通过刑事法律讲座、高管谈话、重要环节把控、法律体检等方式,防范刑事风险。
7、进行突发事件处理,利用丰富的经验帮助企业“化险为夷”
除了常规的经营事项,企业还有许多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必不可少的一环,是因为很多的风险都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这种非常规的企业风险,对企业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聘请律师不仅仅为了打官司,更为了“不打官司”,在为企业家保驾护航和创造价值的路上,律师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企业应当尽早考虑律师介入,助益企业发展。
三、企业聘请律师的误区
1、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
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2、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
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
3、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4、盲聘社会黑律师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5、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
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
6、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7、非包打赢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
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8、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
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9、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
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10、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
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
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11、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做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
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