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地如何管理
看相关规定,我们会了解到山林地应该如何管理才合理。以下是给大家带来山林地管理制度,以供参阅。
山林地管理制度1、任何人未经村委研究同意,不准上山砍树、砍竹、扳笋。
2、村民生活用柴,须经山林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指定地点砍伐,不得损坏树木。
3、上山采摘茶叶、狼鸡头、草药等需经山林管理人员同意,未经许可,不得进山。
4、未经村委同意,不准开垦山地种植,不准随意建坟,不准放养山羊。
5、村民建房砍伐地树木,须经村委同意,并办好砍伐证明。由村委统一安排人员砍伐,并经丈量或过称,向村财务人员付款后方可拉回家。
6、村民上山采伐一律不准带火种进山,上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山边禁烧泥焦灰。
7、任何人未经村委批准,不得私自将木头、竹、柴外运。
8、以上制度请全村村民遵守,如有违反,村委将处以500元以上地罚款。
山林防火管理制度一、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山林防火机制。
二、健全项目部山林防火组织,明确职责,完善各项制度。项目部成立山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山林防火工作由项目HSE部具体负责落实。
三、广泛开展山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山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山林防火、保护山林资源的意识。在线路范围内山林路口、山林周边设立防火宣传牌、警示牌等。
四、在清明节、冬至等山林防火重点时期,项目部应加强值班与巡查力度,如有机组需要动火,必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火源安全管理。严禁在林区吸烟、野外用火、燃放鞭炮;因特殊情况,如防腐补口等施工工序,须提前两天书面报告项目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做好防火教育工作。
六、项目部每月对山林分隔线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清除作业带、山林路口、周边的干杂草、垃圾等,消防隐患。
七、任何施工单位、机组、、个人不得破坏林业,不准乱砍树林、竹园等;如在林区搭建临时用房,必须经过上级林业部门批准。山林防火工作和保护山林资源人人有责。
八、加强山林防火设施建设,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山林灭火装备及灭火器具。山林灭火工具和消防器材,要具体落实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处于备用状态。
九、加强山林防火扑救突击队伍的建设。经常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实地扑救灭火演练,确保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急扑救作用。
山林合伙经营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
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二、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江油市康道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
经营范围:经济林(含速生林、果树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
三、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林权证有效期内,自2013 年03月01日起,至 2043年03月01日止。
四、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85000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付清30年承包期的全部租金),占出资资本的58.6%;
2、乙方:出资额为50000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34.9%;
3、丙方:出资额为10000元,以 实物 方式出资(主要以羊作价形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6.5%;
本合伙出资(现金+实物)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大写:拾肆万伍仟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在每次产品出售后结算后终止。如有意继续合作,再行本协议为原则的基础上添加附加协议即可。
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3年02月0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
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为申请代理人(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七、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由其中之一合伙人担任出纳和会计职务。
八、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另行投资金各30%;
(2)提取继续发展基金2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分歧比较大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决定。
九、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企业全权事务,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委托书上签字盖章为准。
十一、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具体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十二、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经共同商议表决后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十三、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十四、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并赔偿损失。 十五、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七、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十八、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十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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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二十一、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十二、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十三、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二十四、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二十五、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二十六、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
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的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七、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八、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向江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
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泥石流、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三十、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三十一、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丁双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