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价的特点
与之前我国其它的几种价格形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我约束性。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比较.由于行业自律价格的定价主体是企业和行业协会.是行业协会反复与多数企业协商的结果,它代表了行业中多数企业的定价目标和愿望,因此,勿需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那样.依靠有关法规和政策来强制执行,完全可以靠企业的自觉性来保障这种价格形式的作用得以发挥。同时,恶性价格竞争的残酷性和共损性也使众多企业的营销更加理性化,它们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律价格。因此,这种自我约束性也是容易实现的。
第二,特定时效性。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任何一种干预经济的措施都必须以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行业自律价格作为干预价格的措施之一,也须如此。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充分保障企业的定价自主权,让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在恶性价格竞争即将或已经出现,一个行业中的多数企业均要求推行价格自律,而且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时.政府才能倡导或允许行业协会实施这一价格干预措施。由此可见,行业自律价格是在某一特殊条件下,特定时期内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价格形式。
第三,相对稳定性。与市场调节价相比较,行业自律价格的水平更具稳定性。一种行业自律价格的产生,不仅综合考虑了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生产技术条件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作用,而且还兼顾了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即行业协会利益)等多方面的要求。
因此,其价格水平一经确定.就不会因为某一个因素或某一方面的利益要求改变而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行业自律价格调整的程序性.更不会发生一种物品在一天之内多次变动价格的现象。
第四,法律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属违法行为。
当前出现的价格竞争大多带有以上特征,因此,及时出台一批行业自律价格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是有效抑制恶性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及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价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所以,在当前恶性价格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各行业协会积极行动起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加紧制定一批行业自律价格还是贯彻落实<价格法),使我国尽快走上依法治价之路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