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的产生及发展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早应用于司法领域,此后在立法领域也广为应用。把听证真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并写入法律的是60年前的美国。20世纪后,各国政府行政权力过度膨胀,为了充分体现民意,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价格听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此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且无一例外地都有听证程序的内容。目前,在美、英、日等国,大量的听证都集中在行政领域。我国听证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在1996年我国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此之前,“听证”一词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2001年7月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又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应该说,到此,从名称的运用到原则的确定,再到具体操作规则的产生,听证制度正在快速地进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