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的依据
价格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设定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设定价格行政执法内容的依据、设定价格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以及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
l、设定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般由法律、法规设定。它一般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和行政委托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我国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目前是由价格行政法规设定的。根据现行价格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价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法规又授权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权,斌予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一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此外,业务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权,也是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之一。
各个价格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并且做到不越权、不滥用职权。物价部门及其所属的价格检查机构只能行使价格行政执法权,不能行使诸如工商行政执法权等其他权力。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他们的执法活动不能超越委托的权限范围。
2、设定价格行政执法内容的依据
价格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价格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的行政行为。物价部门在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幅度及实施条件等都要取得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价格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价格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价格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处罚和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具体价格行政行为;地方性价格法规在不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设定一些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价格行政规章依据价格法律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一些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民族区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条款,也可以设定一部分具体的价格仃政行为。
此外,在我国物价管理实践中,价格政策虽然不能设定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但对于某些由法设定的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的幅度或实施条件,都可以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因此,体现这些价格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价格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依据。
3、设定价格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
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就要败诉。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行的价格行政法规、规章也只是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规定。因此,物价部门在物价管理实践中,还应根据各种执法活动的特点,依法制定有关的执法程序,以资遵循,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4、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
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定的事实要件和充分的事实根据。从目前价格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实施具体价格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包括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情节等;
(2)有关颁发价格管理方面的证照的条件及申领人的条件等;
(3)有关授予或撤销管理相对人“物价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的条件等。
上述第一个方面的事实要件,一般由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二、三两个方面的事实要件一般由价格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根据这些事实要件执法时,还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有些事实佐证,如商品知识、自然规律等,不需要加以确认或证明。而有些事实佐证则必须加以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价格事实,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据。
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权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某些与价格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物价部门在认定价格事实时,应注意从上述两个方面搜集并取得依据。例如,价格检查机构在对某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为了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定价收购或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取得有权部门的有关定调价文件,并将文件中的规定同企业的执行情况相对照,从而加以认定。又如,在判断某企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的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商品质量等级的规定,并将规定同企业的执行情况相对照,从而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