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足
一是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需要建立健全。《价格法》作为价格领域的母法,为制定各种法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进行相应立法或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使《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具体化,以解决具体操作问题。同时,(fir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适用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需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收费管理法规。二是执法活动中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价格行政执法的许多方面和环节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明确。三是法规体系不统一、不协调,存在矛盾和冲突。为维护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的统一,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问题而需要建立的一些机制还没有建立,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
(二)检查难
由于目前价格监督检查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依据不完善、执法内容不清晰、处理手段不健全等难点问题,价格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增加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难度。
(三)处罚难
一是地方政府干预较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对重大案件的处罚上,对重要部门违法处罚或对政府某些部门的违法行为处罚上,不同程度地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干预,价格部门对其处罚之前或多或少都得考虑到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的利益。不敢碰硬,使之在处罚力度上大打折扣,助长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蔓延。二是有些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采取了软磨硬抗,想方设法拒交罚款,使案件长期拖延,难以执行,执法人员在检查实践中,还得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三是现场处罚缺乏强制手段。尤其对流动性较强的商贩实行行政处罚更难以操作。
(四)执法手段不强
其一表现为缺乏自行强制执行手段。1987年9月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曾经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知银行扣划、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1995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是《价格法》并未规定可以行使扣划、变卖抵缴权。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执法时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手段。其二表现为现有的执法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价格法》中设定了6项行政处罚种类和一些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执法手段单一、不善于将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其中有些处罚种类没有使用或者很少使用,如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暂停相关营业等。对事的处理和对人的处理还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与法院联系不够,与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也较为缺乏;与新闻单位的沟通也没有形成制度。
(五)曝光难
曝光处理是体现“阳光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处理比较困难:一是目前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行块块管理,导致行政干预过多;二是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单位进行曝光处理,担心涉及到法律问题。
(六)人员素质不高
首先,执法人员素质没有达到更高要求。当前违法行为已由简单的不执行规定价格的违法形式,演变为具有复杂性、动态性、隐蔽性、智能性的违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习惯于以前的思路和做法,习惯于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价格违法问题,以及一些特点、规律认识不够。如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企业财务实行电算化后如何适应问题,对当前价格违法行为出现的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等新的特点的应对问题,对加入WTO后出现的新的情况都有待于执法人员去掌握和适应。其次,队伍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律专业人才数量不足,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全省价格行政执法中,个别执法人员熟悉《价格法》,但对《行政讼诉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却不了解,不熟悉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显然是做不好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