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的先决条件
搭售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必须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并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原则上,发生在两个非独立商品间的销售行为是不符合搭售的定义的,更谈不上违法问题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是两个独立商品比较容易解决。例如,左鞋与右鞋就不是一个独立商品,它们仅仅是独立商品鞋子的组成部分;还比如,汽车是一个商品,附在上面的汽车轮胎就不能被认为是可以与汽车相分离的独立商品。然而,商品之间的不同性质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在一些诉讼中,关于一种商品的性质以及这个商品是否具有独特的性质就有很大的争议。
以普林西比诉麦当劳公司一案为例。麦当劳公司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快餐公司,他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必须在承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开业。普林西比认为,麦当劳公司从事的特许经营其核心要素在于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经营管理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而不是出租房子。据此,麦当劳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搭售安排。法院认为,象麦当劳这样的现代特许权人提供给被特许权人的是一种完整的经营管理方案,他招聘各行各业的人派他们到他的管理学校去学习各种技能,从烤汉堡包到作金融计划,学成后派他们到各个特许加盟店去工作。特许加盟店在开业之前,要经过专家的严格市场调查并挑选最佳位置。开业后,特许权人每年几次派人去各加盟店调研并且同每个被特许权人商讨运作过程中的优缺点。这种广泛的监管与控制对被特许权人也是有好处的。
简单地说,现代被特许权人不仅有权使用商标,而且还有权成为能保证他们成功的商业体系的一个部分;如果把一个特许协议仅仅看成是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是错误的。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正确的调查不是诉称的被搭售商品在公众心目中是不是与特许权人的商标有联系,而是在于它们是不是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么,在法律上看,它们是一个商品,因而不存在搭售。在本案中,麦当劳公司与众不同的建筑物与其商标有联系并且是专家选定的为了保证成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一个部分,所以其要求被特许人承租房屋的做法不构成搭售,是一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