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 承包合同
㈠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和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
㈡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合同中和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㈢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法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法,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㈣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㈤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 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企业债务安全线; 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所承包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