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经营中的出租方指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承担下列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权利。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监督承租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租金。
2.出租方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愚待遇;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承租方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1.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有资格担保的保证人。
2.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人银行。
3.企业承租,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