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理论及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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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论及基本观点

  自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系统地提出了国家理论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得以广泛传播,并对19世纪至20世纪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二战后,随着世界格局的相对稳定和全球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经济学得以迅速发展,以科斯、诺思和巴泽尔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始对国家问题给予了重新关注和解释,并逐渐形成了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近年来,巴泽尔从产权界定的“成本一收益”方法出发对国家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不少富有启发的观点。下面将对这三类国家理论和学说作一个简单的综述。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提出对世界历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成为国家理论研究中的最重要的里程碑,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1.国家起源

  马克思主艾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必然。根据大量历史资料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技术非常落后,人们只有通过集体劳动才能产生出必要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与这种经济生活方式相适应,从而产生了原始公有制。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者除了能生产出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外还出现了劳动剩余,从而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开始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原来的氏族首领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定期的族长选举也逐步为世袭所代替,社会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整个氏族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2.国家的实质、职能及演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从阶级冲突中产生的,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工具。国家职能是要整个社会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对内是要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调和阶级矛盾、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是保卫领土完整和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外来侵犯、同时实行对外侵略扩大剥削的势力范围。但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国家职能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职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职能在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即使就某一特定国家而言,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职能也会发生变化。

  而国家演变的根本动力源自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是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唯一途径,从而也是推动阶级社会发展和国家演变的直接动力。社会革命作为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其本质是消灭过时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

诺思的国家理论

  诺思的国家理论是目前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最系统的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巨大影响,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在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把国家作为影响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并运用经济理论研究了国家的起源、作用和演变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但是从逻辑的完善程度和理论的说服力方面,诺思的理论是无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相比的。

  1.国家的起源

  传统西方政治学中关于国家起源有契约论和掠夺论(剥削论)两种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掠夺论或剥削论则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新制度经济学指出,这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与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其后的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因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上述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正是在批判吸收这两种理论的基础上,新制度主义派提出了关于国家起源的“暴力潜能”分配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具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为暴力潜能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性质,所以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

  2.国家的本质及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将国家看作是一种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而这种组织与企业一样,也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的行为也要受到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制约。而国家的基本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反之,会阻碍经济增长。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界定和行使产权时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但国家同时又是追逐自身垄断租金最大化的行动集团,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社会不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源。”也就是说,国家两个目的的冲突的根源在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矛盾,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社会产出最大化, 但可能不利于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从自身利益出发,统治者往往可能维持或建立一套无效率的产权制度, 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国家与制度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效率作为考核制度好坏的唯一标准,并将国家形态的演变纳入到制度变迁的概念之中,把国家看作是与企业相似的利益集团和自利组织,隐藏了国家的阶级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规则,制度变迁是指新旧规则的替代和转换过程。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国家的作用是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实施的、由下而上地推动的社会秩序的变化。这种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微观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因此其具有赢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等特点。而国家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认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响应获利机会而创立的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实施主体是国家。国家可以凭借自己垄断的强制力、暴力潜能以及规模经济的优势,国家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并降低推进中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也可以通过强制性规则、意识形态控制、税收等手段减少或抑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加速变迁的进程。因此,国家在这种制度变迁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奥尔森通过考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衰落和日本、西德奇迹般的增长以及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得出了一个有趣的结论,即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到分利集团的阻碍和危害也就更为严重;极权主义政府或外来入侵者削弱或废除了分利集团的那些国家在建立了稳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后,其经济就会相当迅速地增长。但新制度经济学也指出,只有当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才会发生。而且国家实施制度变迁还受到意识形态、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低效率的制度。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总体上说是在科斯的产权理论框架下,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分析方法,对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个理论主要集中在解释国家是如何起源的以及阐述法治国家产生的演变路径等方面。巴泽尔运用他对产权分析的深厚功力,提出了国家起源和演变的三个重要的洞见:a)国家是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b)人们只有当暴力实施者滥用权力的倾向能被有效制约时,才会使这种实施机制(国家)出现;c)国家愿意实施的法律权力取决于对界定权力与调解纠纷的交易成本的比较。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一开始是处于霍布斯丛林,即人们独立行动而且缺乏组织力量的原始状态。在这种世界里,人们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够控制商品的分配,这种配置状态下的个人享有的权力就是所谓的“经济权力”(与第三方暴力实施机制状态下的“法律权力”相对应)。在霍布斯世界里,为了占有物品之间的侵占与抵抗构成了人们之间的大部分活动。然而,人们最终认识到了平等交换的好处,并拓展了平等交换的机会。但是这又使得物品的分配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互惠的交易或交换行为在很多状况下并不能同时完成,而且在很多时候,人们对交易商品的品质也不能直接观察。因此,成功地进行贸易必需要有一种可实施的机制,以保证契约各方的合作,比如在将已承诺的商品按时交付或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等。因此,为了促使契约的成功达成,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开始出现。

  但随之而来的是,这类暴力实施者会滥用其权力。对此,巴泽尔认为人们会认识到这种危险的存在,从而在这种第三方暴力实施者产生前与之进行斗争,即“为避免这种不利局面,人们会要求这些暴力实施者与其他的权力专家分享权力,以制约他们的侵权行为。”人们于是会创建一种集体行动机制,以限制产权保护者们的过度侵权行为。为保证多样化交易契约的实施所选择的不同方法组合决定了国家的规模和性质。此外,随着交易商品日益标准化和贸易领域的不断扩大,国家控制的领域也会不断拓展。第

  三方暴力实施机制(国家)的创立还直接导致了法律体制的出现。在巴泽尔的分析框架里“经济权力”与“法律权力”是两个重要的基本概念,经济权力是指由个体自发界定的权力,而法律权力是指由国家界定的权力。为了使实施机制有效,国家必须界定可实施的权力和可用于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巴泽尔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这种过程中交易成本的核心作用:“界定本身是有成本的,因此对一种资产要不要进行保护取决对产权界定成本的权衡”。例如,特质性资产很难进行界定,从而国家也不太可能对此给予保护;同样地,如果某些商品很容易导致纠纷且调解成本很高时,国家会简单地选择禁止这些商品的交换。此外,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法律权力界定和实施成本是决定国家对什么进行保护和如何保护的关键。

发布于 2022-12-3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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