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谈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学者们都倾向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其原因不在于国家独揽一切,而在于国家将其职能界定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在这个范围内,国家有效地履行其权力和意志,制定并执行法律政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统一与秩序。在此基础上,国家让渡出的领域交由社会去管理,从而有效地培育社会的基础性权力。
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一种现象,即中产阶级,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出现与成长,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力量。因此中国学者对此也怀有良好的期待。但是美国学者Dorothysolinger通过在武汉的研究发现,在商人和政府的关系方面,商人们不是试图和政府划清界限,而是相反,他们想方设法地要把政府官员拉到自己的集团中来,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统内获得地位。之所以如此,与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有极大关系。中国“全能式”的管理模式使国家掌握了大批资源,而这些资源恰恰是民营企业家在发展中所需要的。因此,企业家只有与政府官员拉近距离(或通过政府寻租)才能获得必需的资源。故而,他们不可能与政府划清界限,更不可能成为制约政府的新的经济力量。从一定程度上讲,中国不存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状况,国家超越了自己的界限管了太多本应由社会去管理的事务。1990年代,景跃进、邓正来撰写了《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文,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热烈讨论,“国家一社会”分析框架由此被引人中国,并对解释中国的政治状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当学者运用这一分析框架时,却不能不注意一点,即直至目前为止,中国尚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真正获得民间自主活动空间的市民社会。因此,用“国家一社会”框架来分析中国日益多变的现实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
中国学术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讨论建构出几种理论模式,如“小政府一大社会”模式与“强国家一强社会”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主张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清晰的划分,国家所管辖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运作空间和一定的自治资源。但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概念本身却隐含了其固有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从表述上看,“小政府一大社会”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主观错觉,即把国家与社会置于互相对立的位置,并极易产生“祛国家化”的思想,片面强调社会的作用,使社会代替国家掌握一切,从而产生国家虚无主义。更重要的是,“小政府”很容易使人理解为政府能力的弱小,但事实绝非如此。“小政府”并不意味着是“弱政府”,“小政府”也可能是强而有力的政府。“小政府”的含义是指政府所管辖的范围要小,要防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不当干预。在现代化进程中,只有在国家和政府公共权威的强有力推动下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政治和社会改革的物质条件,并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有步骤的渐进式改革,这才是理性的选择。但这种不科学的表述方式事实上已经影响了这一模式对中国现实的解释能力。
事实上,在1980年代,中国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建构一个“小政府一大社会”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在改革进程中,国家不断对政府机构进行缩减。但是,现代经济的快速增长不断催生出新的国家职能,市场经济也导致了大量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事务。由此,政府的业务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大增加,国家的权力机制在运作上呈现出扩散性和弥散性。在此情势下,“小政府”的权能形态无法承担起必要的功能。因此,一些学者通过对这一现实的考察,构建出“强国家一强社会”的理论模式。
相对而言,“强国家一强社会”模式已纠正了这种误解。一方面,它认为国家与社会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共生共强的,从而形成一种“双强”关系。另一方面,它强调要增强国家的能力。这种模式一方面强调国家具有较强的将自己的意志以较低的成本贯彻到社会中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具有较强的渗透能力;另一方面,社会于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与自治资源,由此发育起来的社会组织不仅具有自我发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而且能逐步形成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地方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由于该模式契合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实际状况,因此一些学者把它作为建构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但是这一模式忽略了极其重要的一点,即没有提出要对国家管辖的范围进行限制。“强国家”可以区别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伴随着政府机构规模的扩张而带来的国家强大。但正如以上所述,维持庞大的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它往往使国家不堪重负。而且,它表面的强大可能带来国家能力的衰弱,以及因国家的强力干预而导致政府腐败。自然,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讲,国家机构规模的扩张似乎不可避免。但是,就以此来界定国家能力的强大,在逻辑架构上未免过于简单化。较为理想的“强国家”形式是在政府机构规模缩小的基础上强化国家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只有明确自己的治理范围,在有限的领域内有效执行国家职能,才能证明国家能力是真正的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