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历史发展
公民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随历史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名正实归。
一、古代“公民”
“公民”(citizen)一词最早出现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城市国家,本意是“市民”。在古代希腊,城邦或国家首先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集体。城邦是一个公民群体。亚里士多德给公民和城邦下定义时说:“当一个人有权担任官职,或议会成员,或陪审团成员时,我们就认为他是城邦的公民,而当一个公民群体大得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生活时,我们就可以称它为城邦。”显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城邦的主体,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
当时的奴隶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秩序,将其管辖下的居民大体划分为两大类:公民和非公民。公民,包括本国的奴隶主和自由民,其中自由民包括商人、工匠、自耕农等等。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公民资格,享受公民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非公民则包括奴隶、外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三类人,他们不具有公民资格,得不到法鼬保扔。但是,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并不是乎等的,他们依据不同的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公民,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恩格斯指出:“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公元594年,梭伦当选为雅典执政官。梭伦实行代表新兴商业贵族利益的改革。“梭伦立法”以财产多少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把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该法律规定,各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权参加民众大会,有权参选官职和讨论国家大事。但是,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00人会议只有前三个等级的公民才可当选参加;最高官职只有绍狰辞级的公民才能扭任。这种做法在其他地区得到了推广。可见,古代公思内部也不平等,它与现代公民内部的自由;平等有本质酌区别。
在古希腊时代,由于不平等,社会下层为争取社会与政治权利而同贵族奴隶主阶级进行斗争,最后导致了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贵族阶层的权力得到削弱和限制,同时,以中小农民为主的社会下层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权利以及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这种变革的结果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产生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城邦制度,同时也确立了公民权。”这种公民权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即公民拥有土地的权利)两个方面。能够参加城邦的政治生活,享受政治上的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随着奴隶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范围逐渐扩大,外来居民也逐渐获得了公民权。
需要指出的是,古希腊罗马的“公民”,只是指社会成员中少数享有特权的自由民,不包括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奴隶。它与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有本质的区别:现代公民的本质在于公民的真正独立、平等、自由,公民之间无任何等级、无任何实质上的不独立,无任何人身依附关系。现代公民的范围达到了最大的程度。凡具有一国国籍,依据该国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可称为该国公民。而古代公民表面上、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公民之间还有等级存在,而且,公民只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有与“自由”、“平等”、“独立”等公民属性格格不入的即具有对抗性矛盾的奴隶主和奴隶的存在。
总之,古代公民与现代公民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二、封建社会的“公民”
在封建社会,严格来讲,只有皇帝或国王才是真正的主人和公民。
西欧进入中世纪后,城市逐渐走向衰落,封建庄园制度随之而起,农民变成了没有自由的庄园农奴:奴隶主贵族阶层变成了封建庄园主。在中国,则是农民与地主的对立。封建时代,除中世纪未期欧洲若干城邦共和国法典中继续使用“公民”这一概念外,几乎所有封建专制国家的法典都把在该国管辖范围内的具有该国国民资格的人,称为“国民”或“臣民”。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是历史的进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革,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者农民、农奴,已不再是封建主的私有财产,他们具有相对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人格。但是,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封建贵族、地主阶级手里,农民、农奴并不直接占有土地,对贵族,领主、地主仍然有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农奴在法律上仍然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同时,由于封建社会又是一种具有严格等级的社会,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国王,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尤其是政治方面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在中国,皇帝“金口玉言”,皇帝的意志就是全体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这就决定了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不乎等性。在政治上,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为皇帝(或君主)和少数贵族把持;在经济上,广大农民、农奴又不能真正拥有土地。所以,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农民、农奴享有某些权利,但更多的是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对他们来讲,是以义务为本位。这样就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农奴的公民权。
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城市重新兴起。一些城市取得了自治权。在自治城市里,出现了“市民”等级。市民不同于城市平民,城市平民是指学徒、手工业者、帮工等城市里的居民,是根据居住地而划分的一种群体。而“市民”包含有政治含义,是指取得了公民权的城市居民,起初是指生活在城堡或市集之上的商人、自由民等,他们有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保障,有举办各种集市的权利,废除过额外的税费和过路费,后来又在城市或城镇中建立了商人自己的商业法庭,以摆脱封建政权和教会强加于他们的种种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并在城市中建立治安秩序。最后,他们要求并取得了城市的独立和自治。不过,这种市民也不同于觋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是相对于统一的民族国家而言的,一个人只有作为共和国的成员,并被该国法律赋予了相应的政治和社会权利才能成为公民,而市民只是指商人、有产者、自由民等等。其次,市民强调的是一种追逐私人利益的经济特征,而公民则强调了政治含义与道德含义,追求的是“独立、自由、平等”等价值信念。因而,“市民”也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
三、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西欧城市重新出现,既是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推动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这些城市的兴起,主要归功于商人阶级的兴起与壮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封建统治者垄断与控制社会资源的地位被打破,社会资源逐渐大量、自由地流向部分臣民尤其是商人、手工业者等第三等级手中。他们手中一旦有了社会资源(即生产资料),其潜在的自主性就得以发挥出来。在社会实践中,这些臣民们的自主性倾向日益明显,对政治权利、法律地位等的要求越来越多。这样,臣民从对统治者的从属地位逐渐分立出来,一元从属结构逐渐转变为二元分立结构。转变后的臣民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其文化价值观念也相应发生转变,这就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为“公民”的出现准备了基础。
18世纪中后期,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为标志的工业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契约自由出现,引发了商业活动的繁荣,首先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形成集市,随着大量商人的迁入,这些集市的所在地逐渐发展为城市。商人阶层逐渐壮大起来,其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形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本身的客观要求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独立、互利,为此,首先要打破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和各种封建壁垒,把劳动者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启蒙者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口号。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资产阶级革命迅速兴起,建立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确立了新型社会关系。作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无论就其概念的使用、基本含义的确定,或者就其社会实践,都可以说是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开始的。正因为如此,在17至]8世纪的欧洲国家,公民概念及公民权成为人们关心的最主要问题之一。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提出的并在夺取政权后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概念,不是对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公民”概念的简单复述和称谓上的沿用,而是赋予了新的涵义,即指那些具有特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权)的人,而且公民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公民又是相对于统一完整的政治国家(共和国)而言的,只是在民族国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在资产阶级共和国里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近现代公民与古代“公民”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两者确定公民身份的依据不同。古代“公民”以能够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并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拥有土地的权利)作为确定公民身份的依据;近现代公民则把国籍作为确定公民身份的惟一依据。
两者对待划分公民等级的态度不同。古代“公民”根据不同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近现代公民则在“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指导下,经过抗争才取得了政治和社会权利。因此,近现代公民涵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反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等级区别。
两者的形成方式也不同。古代“公民”来源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一定地域的人;近现代公民则由中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商人、手工业者、自由民阶层的资产阶级等演变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