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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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特征

  公民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公民具有独立性

  公民是特定自然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公民自诞生之日起就显示了独立性。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公民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但他们具有共同性即拥有独立性,他们是自己的主人。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具有自己个人的意志。封建社会中,劳动者对封建主、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使劳动者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独立人格的劳动者,便没有了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不成其为“公民”,而只是一种“臣民”、“属民”。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把“独立”与“自由、平等”连在一起,充分体现了人的最基本特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人。只有具有独立性,才能承认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一个人只有具备了独立性,才会有对自由的追求,对平等的酷爱,才会有对民主的奋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

  二、公民反映了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性

  公民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契约性,是公民最本质的特性:它来源于国家契约起源论和社会契约思想。斯宾诺沙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在自然状态下,他们只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为了追求安全的生活,人们经过社会契约组成社会,把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但是这种让渡并不意味着绝对地让与,所有的人仍是平等的。霍布斯进一步认为,在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通过契约完成了“权利的相互转让”,便产生了国家。卢梭认为,要实现个人自由,离不开平等。于是,他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契约思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思想家都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但这种自然状态有着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诸如此类的,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因此,自然状态必须要过渡到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保护而完成的,所以,国家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又高于民众。既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自由,在政治状态下国家权力又是为了消除影响人人平等的不良因素而存在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契约关系确定的自由、平等关系。

  三、公民在法律性上具有平等性

  它表明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公民从来就与法律密不可分。没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就没有公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公民资格”是指一个国家授予在其所能控制的地域内的所有人的权利。本尤克斯认为,国家结构中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对所有被划分为公民的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用法律加以规定。在每个国家中,公民身份的规定与国家本身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许多社会已经从一种绝大多数人被看作统治对象的状态发展为另一种状态,在这种新状态下,权利和义务变得同等重要,公民的权利已逐渐变得很普遍。公民是特定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的称谓。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惟一条件和标准,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就是该国家的公民;没有该国家国籍的人,就不是该国家的公民。而国籍的取得、丧失或恢复,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依某国国籍的规定而取得该国的国籍,也就取得该国家公民的资格,形成了与该国家固定的、永久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以及人身等方面享有乎等的权利,负有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国家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有效的保护,创造必要的条件来帮助这些权利的实现,惩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国家要求公民,对于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履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采取相应的、必要的强制措施。

  公民可以成为广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作为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或一方主体的情况,极为普遍。公民个人之间?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公民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如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公民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如律师与律师协会、工人与工会等法律关系,公民都享有具体权利和承担具体义务。公民与国家具有永久性的固定法律关系。公民没有获准退出国籍或依法丧失国籍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要服从本国政府的行政、司法管辖,遵守、执行本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受到国家的保护,充分享有权利,完成应尽义务。公民离开本国国境、边境,并不丧失国籍,仍是本国公民,仍与其所具有的国籍的国家保持特定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永久性的,是固定不变的。

  四、公民具有时代性

  不同时代的公民有不同时代的特性。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城邦是基本的社会组织,每个城邦都是一个独立的城市国家。所有居住在城邦中的人都是城邦公民,他们共同参与城邦的经济、军事、政治、文化活动。由于城邦的公民构成复杂,为确认城邦公民在共同的经济、军事、政治事务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应有的行为规范,各城邦相继颁布成文法典。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确定的内容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当然,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不平等的。封建社会,劳动者由于对地主、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失去了其独立性,这个时期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公民”,只有真正意义上的“臣民”、“属民”。在资本主义时代,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乎等关系,这是商品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要求的表现。人人都可以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以独立身份去“自由地”签订契约,建立资本主义的新的雇佣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公民,其主体资格是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各个时代公民的含义,例如承认公民和国家的不可分割关系、公民和法律的不可分割关系等。现代公民的核心特征是“平等、自由、人权”,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享受着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最大自由,包括政治与经济上的自由。公民拥有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行为的权利。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权利上,表现为具有本身的自尊和做出选择的自由和能力,其权利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五、公民既具有国别性又具有国际性

  一方面,每个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治民主化程度不同,公民在法律上或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公民具有明显的国别性。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又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奴役,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劳动,等等。因而,公民又具有国际性。

发布于 2022-12-3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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