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我国逐步融入国际反洗钱体系,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也在不断地演变、健全。以2006年《反洗钱法》的颁布和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新40项建议》为分界线,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账户实名制”时期(2006年以前)。这一时期,为便利支付结算、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目的,人民银行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这些制度并未使用“客户尽职调查”或“客户身份识别”字眼,但是提出了账户真实性审核要求,并禁止开立假名、匿名账户,相当于对客户开展了初步的尽职调查。
二是形式合规时期(2007~2012年)。受我国加入FATF的推动,为充分发挥反洗钱对维护金融秩序的作用,我国颁布了《反洗钱法》,并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标志着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正式确立。
三是“风险为本”时期(2012年以后)。2012年FATF发布了新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与此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陆续获得支付业务许可,随后又不断出现各类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为符合国际标准并满足国内实践,2012年以来,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多项制度,包括《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新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增加受益所有人识别、客户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高风险领域客户尽职调查等要求。随着各项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基本成型。与此同时,2018年以来,我国在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方面实现突破,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等行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