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的特点
它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个人、企业或经济实体)到国外开业,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服务性企业(银行分行、饭店、零售商店、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商业存在可以完全由在当地雇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有外国人参与。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它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个人、企业或经济实体)到国外开业,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服务性企业(银行分行、饭店、零售商店、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商业存在可以完全由在当地雇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有外国人参与。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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