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37008号“正合天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9437008号“正合天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89号
申请人:北京乐善堂黄太利德中医药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7008号“正合天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69541号、第22469551号“正合圣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龚丽娟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