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8569号“千岛湖房产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988569号“千岛湖房产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4号
申请人:建德市快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8569号“千岛湖房产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39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