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国外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国外公务员一般享有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一)身份保障权,即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取消公务员的身份,不得给予处分
如《日本公务员法》规定:除非法律或人事院规则所定事由外,对公务员不得违反其意愿,强行降职、休职和免职。
(二)经济权利,即领取法定工资和享受合理报酬的权利
有些国家除工资外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补贴,如日本有住房津贴、家庭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交通津贴、地区津贴、危险作业津贴等。
(三)休息的权利,即公务员有权获得正当的休息时间
如法国公务员享有带薪休假、病假、长期休假、产假、哺乳假、休养假、受教育假等。
(四)辞职权,即公务员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辞去其公职,脱离公务员系统
如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规定公务员的辞职权。
(五)申诉权,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西方许多国家对此都在有关法律中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西方一些国家还规定公务员有结社权,但禁止公务员参加旨在举行罢工的社团或其宗旨与其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对国家是危险的社团。
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履行职责权
职责即义务。每一个公务员都有相应的职位,每个职位都有为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而确定的职责。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权力保障,这种权力保障也称为履行职责权。
公务员履行职责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国家依法赋予的;第二,它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公务员只有履行职责时才能享有;第三,公务员只是此项权力的执行者,此项权利本身具有明确的约束性和规定性;第四,公务员不得凭借此项权力从事任何超越职权的谋私活动;第五,此项权力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保证,因此不得随意放弃。
二、身份保障权
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实施社会管理,他要把国家意志通过公务行为化作一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觉行动。为了保证公务员在不同职位的管理相对人面前都能秉公执法而不受报复和迫害,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这项权利又称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务员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权利。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公务员的身份不受非法侵害,使之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消除种种疑虑和后顾之忧,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并把它放在各项权利的首位。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必要条衅。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确已触犯了《公务员法》中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法定程序是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定过程。只有确凿的法定事由和经过全部法定程序,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才合法有效。
三、劳动报酬权
在我国,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是指公务员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一定形式的劳动后,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公务员的责任轻重、工作难易、职务级别等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是公务员社会地位、有效劳动、责任程度、工作实绩等综合的、合理的反映,是公务员维系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必要保证,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确定的。公务员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励性工资和津贴性工资三部分,实践证明,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能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和社会荣誉感,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保险福利待遇是除劳动报酬外,国家对生、老、病、伤、死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对于保障公务员基本生活,弥补部分额外支出有积极作用。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当然,这项制度的确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
四、获得培训权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行政管理科学化需要。也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实践证明,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否适应总任务的要求,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因此,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实践也证明,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大规模地、正规化地培训在职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根本途径之一。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使公务员不断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提高政策水平,了解新观点,新思想,学习新技术、新科学,学到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方法,使公务员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
接受培训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要从实际出发确保每年的经费、人员和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五、批评建议权
公务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又一具体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自然享有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但是公务员又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主要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接受主管机关及部门首长的领导。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他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了解得最直接、最具体、最经常,因此,最有发言权。
批评建议是公务员以搞好工作为目的,帮助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避免错误,改进工作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是公务员以国家主人翁精神关心国家事务,关心人民利益的表现,并非一定直接与本人利益有关。批评建议也是加强民主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国家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批评建议的对象。既可以是本部门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也可以是其他部门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二是批评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是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或工作程序,也可以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机关或人员的侵害;三是批评建议的方式。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
六、申诉控告权
在公务活动中,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时会因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失误、不当或打击报复等原因受到侵害或损害。同时,公务员因自身素质、觉悟程度等在工作中也会出现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损公肥私、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违纪行为。为维护公务员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公务员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这是国家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是进行民主监督,制约公务员行为,纯洁行政机关队伍,扶正压邪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必须要忠于事实,严守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并服从最终裁决。
七、依法辞职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人尽其才已广泛被社会接受。多年来形成的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压抑人才、浪费人才等不合理现象屡受冲击。在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由于初建的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整体素质的高要求,一部分人很难适应高效率、快节奏、满负荷的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改革开放,政策宽松,百业俱兴,有些公务员出于对专业、实惠前途或个人理想等多因素考虑,自愿辞去公务员职务,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职业,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务员行使辞职权不是随意进行的,是有一定限制的。未满最低法定服务年限(三至五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供职的公务员均不得辞职。
公务员辞职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任免机关未予正式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享有前述各项具体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实际指出了公务员权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公民,公务员享有宪法赋予一般公民的各项权利;二是作为公务员,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其他权利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体现公务员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能弥补公务员法不能详细列举公务员各项权利的不足;三是随着社会发展、形势任务变化,国家随时出台的关于公民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利的法律规定都能及时适用于公务员;四是使公务员权利规范更完整、更全面、更能适应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