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权利的分类
公务员权利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公务员以本人身份取得的权利、执行公务的权利和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权利三种
所谓以公务员本人身份取得的权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种权利取得的前提是具有了公务员身份;二是取得的这种权利与公务员的身份密不可分,紧紧相联。这种权利通常包括公务员的名称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和处罚;参加公务员工会的权利;在一定情形下不受民事审判的权利;执行公务时其名誉、人身受到保护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辞职的权利等。西方公务员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详尽。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免受法律审判或人身侵犯的权利。还规定公务员具有职称权,职称的含义是被指定占有相应职位的正式公务员的头衔。《联邦德国官员法》也规定了联邦官员的职称权,官员的职称由联邦总统确定。官员在职时采用委托给他的职务的职称;官员离职时也允许采用他在职时的职称;退休官员可以在注明“退休”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他们退休时的原有职称以及与职务相一致的头衔;最高行政机关可以批准被免职的官员,在注明“退职”的情况下使用职称,以及使用与职务相一致的头衔。这种职称或者头衔,代表了社会对公务员的承认,使公务员具有一种荣誉感。这种荣誉感无疑会提高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所谓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具有的某种权能。因为这种权利往往体现国家或政府单方面的意志,并伴有国家强制力,因而通常称作“职权”或“权力”。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实际上是维持政府机关正常运作、维持国家行政管理稳定有序的基本要件。国外许多国家将公务员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权利视为公务员的当然权利,因而在有关公务员的法律中一般都不作具体规定。
所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权利,就是指公务员在自身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或其领导人的非法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依法采取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既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也是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为防止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及时得到法律救助,法律必须规定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形式,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权和控告权,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公务员的法律诉讼权,即公务员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行政机关复议后因对复议结果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根据权利行使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权利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是公务员权利的主体,其他权利都是由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既是对公务员身份的确认和保障。又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必要前提和条件,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激励和奖赏。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各国在公务员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实际上都是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如个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等;身份保障权利,公务员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停职等处分;经济权利,指领取工资、退休金、抚恤金、各种补贴、加薪和获得因公受损的赔偿金等;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等等。
所谓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权利,主要是指公务员因退休、退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公务员在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公务员退休退职后享有基本的政治待遇、退休退职金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三、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三种
所谓公务员的政治权利,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内容:结社自由,即公务员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诸如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的社会团体;批评建议权,即公务员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改进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申诉权,即指公务员对涉及个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或改变处理结果;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人员的失职渎职、打击报复和栽赃陷害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告发,要求制裁有关国家机关或公务人员,并要求对被侵害的权益予以法律救济。
所谓公务员的经济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获得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休假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关心,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不仅规定了公务员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还规定了切实的物质保障措施,以促使公务员权利的实现。
所谓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务员在接受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是参加政治理论、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方面的权利。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务员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其中。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既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也是公各显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