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要经过评定、审批和执行三个阶段:
(1)评定。当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具体做法是:当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达到奖励的条件时,该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根据群众意见或者考核组织的意见,或者党团组织及其他群众组织的意见,或者上级党政机关的意见,或者其他方面的意见,适时提出对公务员的奖励意见,调查核实情况,整理书面材料,然后经过领导和群众评定或者讨论,确认需要奖励时,由所在机关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上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和群众评议意见,提出授奖种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
(2)审批。审批机关接到报告材料后,先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包括审核报告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奖励登记表等是否齐全,事迹是否合乎奖励条件,拟授奖励种类是否恰当等,有的还要进一步复核实际情况,然后报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3)执行。奖励决定做出以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如召开大会、上光荣榜、广播或登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进行表彰,授予证书,还可以同时给予奖品、奖金等。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把奖励决定和审批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获得奖励后,由授奖机关颁发由国家统一制发的证书或奖章。奖励证书或奖章是荣誉的标志,它既有激励作用,又有历史纪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