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第56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59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