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分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
受到环境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到行政处分的环境行政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因错误行政处分造成环境行政工作人员名誉损害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经济损失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负责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