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程序的价值
对于行政程序的价值问题,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尽相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任何程序作为一种操作技术和规则,固然应当有其内在价值与通过内在价值的实现而表现出来的外在价值。环境行政程序当然也不例外。我们根据环境行政程序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学界对行政程序价值问题的比较一致或者接近的认识,将环境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或者作用概括性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秩序性价值
“秩序是自然界和平共处的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嘲,从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秩序是法律之于社会的基本价值。秩序则意味着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嘲。环境行政程序是基于人们对环境行政行为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认识,而通过一定立法形式所预先设定的办事手续、步骤或者规程,其对环境行政行为具有导向性、规制性作用,不但可以通过对环境行政主体行为的具体引导、合逻辑性的规制,有效避免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与诸环节的失序、紊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环境行政的一致性、连续性与稳定性,从而构建起良好的、安定的实施环境行政、参与环境行政的秩序,促成环境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
2.控权性价值
环境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与功能就是制约环境行政权力,防控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公务员滥用环境行政权力,或者在运用环境行政权力过程中消极不i作为。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以及有效实现各种环境行政目的,必须设置各类环境;天行政主体,并赋予其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具有支配性的环境行政权力,尤其j草是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任何支配性的权力及其运用,均具有易被滥用或者}瑟腐化的特性,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手段或者措施予以控制、约束,就不可避免背3堑离正当行政目的。而法律预设的行政程序恰恰是对包括环境行政权在内的支配}衽性权力进行控制、约束的十分重要而有效的工具、措施或者手段。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环境行政程序法或者环境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对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环境藉i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顺序、时限、步骤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预先规定,为环境量{行政权的行使创设了严格的、必须遵从的规则,使之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论;合理的程序规则进行,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防控行政恣意,遏制行政权的滥用或者不用,保障环境行政目的的实现。
3.效率性价值
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环境行政成本与行政相对人参与环境行政的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因而具有直接的效率性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环境行政程序的导向性、规制性作用,可以引导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在参与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行为环节与错误或者不当的资源投入,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正当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行为正当性、公平性的促成与保障,环境行政程序中所设计的诸多保障环境行政相对人参与环境行政、监督环境行政的制度作用的发挥,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环境行政相对人接受、服从以及配合环境行政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减少环境行政纠纷,将环境行政行为作出后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可以督促与保障环境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理地实拖环境行政行为,避免环境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执行。
4.正义性价值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得到实现”。合理、科学、正当的环境行政程序是在环境行政领域实现社会正义、公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与利益,无论是实施受益性行政行为还是损益性行政行为,均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无歧视或者无偏私的公平待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环境行政主体确立自身威信的源泉。也是取得行政相对人信任的基础。环境行政程序的正义性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价值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防控违法或者不当环境行政行为,促导和保障环境行政权的运作合乎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实现国家环境行政职能。二是有助于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障与实现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