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程序与其他行政程序的区别
环境行政程序,作为一类特定的行政程序,也具有为所有行政程序所共有的行政性、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等基本特征。它与其他类型的行政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设定程序的立法性文件或者法律规范有所不同。环境行政程序,除了由一部分关于行政的通用性立法文件或者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之外,还需要借助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立法文件来设定。二是程序所规制、约束、保障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程序所规制、约束、保障的行政行为只能是环境行政符为,包括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与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三是程序所用以实现的实体法律规范的行政不同。环境行政程序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环境行政实体法的“助法”,环境行政程序是实现环境行政实体性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内容的重要手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