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陷阱的遏制
l.完善立法
有关治理“市场陷阱”的法律方丽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不全。目前我国仅出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刑法》的有关部分。连最基本、最紧迫的“反垄断法”都迟迟不能出台。与发达国家几十上百部有关法律相比相差太远。对在自然垄断掩护下的行政垄断种种恶行法律简直是无能为力。二是现行法律对“市场陷阱”行为界定范围过窄、过偏、过粗,执法难度大。三是惩处量罚、量刑偏低,难以威慑此类犯罪。
2.惩治腐败和失职
“市场陷阱”没有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是难以形成规模和气候的。近几年媒体许多次曝光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官商沆瀣一气是其屡打不死、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对此,必须用铁腕查寻租,追商业贿赂,办渎职失职,对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公务人员,即使在经济利益上个人丝毫不染,未发现、不查处、查而复发都是失职,不称职,起码应予下岗。
3.勤勉监管,协调执法,依法惩处
“市场陷阱”问题,行为方式复杂,涉及法律和执法部门较多。目前在法律条文和执法细节上亦有不少欠明确之处,亦不排除有法律和执法的“盲区”。各地在解决此问题时,必须由首脑人物统一协调,公正执法,依法惩处。按照现行法律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惩处,也可收到明显的效果。而现在普遍的问题执法不严,惩处乏力。特别是未做到“使违法者在经济上无利可图”。
4.提高认识,铲除地方保护主义
规模化的“市场陷阱”确能给某些地方(部门)带来一定的利益。虚假的繁荣是官员们的政绩,税收、有关收费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丰富了小金库。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经济利益是暂时的,它是以牺牲本地(部门)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为代价的。这些行为直接恶化地方的经济结构,扰乱了市场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根本上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以罚代法,不仅直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本地经济而言无异于是饮鸩止渴,当肥皂剧收场时对本地经济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