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的税种与税基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体系中的各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中国实行商品税与所得税构成的双主体税种结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合理地完善中国各类税种设置,优化和完善中国的税制结构,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作用。
1.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的方式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必须根据变化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新增或取消部分税种,并对税种中的税基进行增减与调整,将税种之间税基交叉重复征收的税基进行合理归类,减少税基重复。
(1)税种合并税种合并就是将相互关联性强、税基重复较大的税种合并成为一个税种,不仅可以提高税种结构的集中程度,而且便于管理,减少税基重复和增强税基的抗侵蚀能力。中国在2007年将车船使用税害与车牌照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后,2008年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税种进行合并。车船相关税种合并以后,减少了税种之间税基的重复,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企业两税合并以后,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塑能力,减少了税收优惠对税基的侵蚀。
(2)税种分解税种分解,也称为税种分离,就是将一个税种内的税基,根据其口引提供税收收入的额度和社会经济调节功能的大小,将税基单独分离出来,形成新的独立税种。税收在实现特定的税收财政收入的同时,达到调节纳税人的经济投资方向与行为的目的,税种对税基包含范围过于宽泛,并用同一税种名称,不利于提高税收调节的针对性和税收收入使用方向的明确性。近年来中国税种合并的比较多,但是分解的比较少,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值税在中国正式建立。此外,将利息税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也是为了强调利息税的经济调节意义,一方面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中包含了利息所得,同时又单独设置了利息税税种。
(3)清理税种之间的税基归属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不止一次地征税,具体地说,就是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重复征税多数出现在商品税和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之间,是所得或收入在纳税人的纵向变动之间形成的,如企业的红利分配,既在企业所得税中征收,又在个人所得税中征收,并且当红利转化为消费时,又可能征收消费税或财产税或行为税。
不同税种之间出现相同的税基,属于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仅会导致税基税负过高,而且会引发税收逃避、侵蚀税基。在更高层次上,还会影响到新税种的设置,如物业税的设置,虽然经过多年的论证,至今仍未进入实际征收阶段,原因在于物业税税基与房地产和财产税等税基重复,新税种设置必然会导致原税种税基萎缩或税种被取消。进一步清理税种之间的税基重复,可以进一步明确税基的经济调节功能,实现税收的专款专用。
(4)减少行政收费对税基的挤压、拓宽税基中国普遍存在的滥收费、费大于税、以费挤税的现象,已经严重危及到国家财政收支和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直接侵害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积极寻求治理方案。对各类收费,应在认真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对策,单纯为局部利益的非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废止,对用于支付纯公共产品价格的收费实行费改税,而用以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价格的收费则要依法予以规范,合理确定其收费标准。
税基拓宽必然会与行政收费产生冲突,税基拓宽必然会导致收费范围减少,因而要拓宽税基,首先必须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地位,减少行政收费对税基拓宽的挤压。以费挤税不仅影响对税基的拓宽,同时也会侵蚀税基,产生“先费后税”的扭曲现象。
2.中国税种税基结构完善方案分析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完善财产税体系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中国当前房产税、车船税存在着税法内外不统一,征收范围过窄和税率偏低的问题。完善财产税体系就必须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拓宽房地产税税基。适当提高房产税和车船税的税率,对一部分豪宅、豪华车辆或拥有多处房产、多辆汽车的富人可考虑适当提高税率,以起到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适当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限制不劳而获,确保社会的稳定。
(2)调整消费税税基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十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适当地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予以取消,是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首要任务。为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可以适当地提高某些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高消费的作用。2006年4月1日中国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消费税税基调整仍然偏窄,今后应从节约型与环保型的社会需要,进一步拓宽消费税税基。
(3)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基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税基重复,二是税基宽度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承担薪金与红利所得的税收,税基重复征收额度较大,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个人所得的税后收入,今后应该考虑将所得税中的税基理清其归属问题,简化税制,通过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税基重复。在税基宽度上,合理调整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企业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扶持企业实行先征唇退的办法,简化征收成本。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地区和个人实际,完善税基起征点的额度与校正幅度,借鉴美国对意外损失、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等费用合并报税时都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的做法,提高税收的横向公平。在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础上,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严格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加大对偷漏税款的打击力度。适度提高偶然所得税率,提高税收的纵向公平。
(4)加快税基的归属清理,尽快开征新税种新税种的设置与其税基整理密切相关,中国之所以在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环境税等税种上没有开征,虽然与多种因素有关,但其中不可否认与税基的归属不清或存在相应的行政收费有直接的关系。在遗产税税基和赠与税税基中,已有部分税基作为财产税在征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必然会冲击财产税税基。而社会保障税和环境税没有开征,与这些税种的税基作为行政收费有关,都被以费代税的形式由纳税人在实际缴纳,没有纳入立法是因为税收不仅仅只纳入地方财政,还存在与中央分享的问题,还有其它诸如地方征管权限的原因。因而,完善中国税制,尽快开征以上税种,理清税基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是目前首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