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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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的设立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不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四、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

  保险公司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的,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可因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由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确定清算组成员。

  保险公司可因违法行为而解散。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可因破产而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五、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取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但分支机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外国保险公司承担。

发布于 2023-01-0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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