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构成要素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纳税人是其所有人、收件人或持有人。
2.征税范围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税的,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即对进口货物大部分都征税;出口货物中仅对生丝、鳗鱼苗等少部分货物征税;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只对入境的应税部分征税。
3.税率关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可分为进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税率及入境物品税率三个部分。
进口货物税率:进口货物税率分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对原产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同时,按照我国对进口货物的需求程度,将进口税则中包括的全部商品归纳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四大类,税率依次提高。
4.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 1+出口关税税率(3)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个人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该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
5.税收优惠(1)法定减免
凡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统一规定的减税免税,称为法定减免。包括对小额商品的减免、对非贸易商品的减免、对实际没有进出境商品的减免、因受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限制对有关商品的减免等几大类。
(2)临时减免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有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为临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