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益
1、检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2、延期申报权。《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延期缴纳税款权利。《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减税、免税权。《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委托税务代理权。《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