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播影院擅自播放电影,可能存在这些版权侵权风险
点播影院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电影播映形式,与传统电影院线相比,在点播影院,观众可以主动选择要观看的影片,而且可以随时中断或更换影片;而且电影播放场所更为私人化,正式因为这些原因,点播影院才会越来越受欢迎。
但是你知道吗,擅自播放电影,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事实上却暗含着一定的风险,搞不好就侵权了。
近年来,随着点播影院商业模式的快速兴起,涉及私人影院等场所的电影著作权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各地法院已对此做出诸多判决。
2017年,因认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共同经营的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局域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微微一笑很倾城》《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3部电影的播放服务,涉嫌侵犯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将三被告分别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9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需赔偿爱奇艺52万余元。
2017年,在武汉洪山区青柠茶饮店的私人观影包房内,通过一个名叫“青柠影咖”的点播系统,顾客可以搜索点播古装爱情电影《宫锁沉香》观看。然而,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单纯的放映行为,而是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柠茶饮店的行为构成侵权,除停止使用并删除该片外,还需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
点播影院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版权侵权的风险。目前点播影院服务器上提供的影片来源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者合法购买的正版影片,另一种是来源不明的影片,其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容忽视。
点播影院提供影片播放服务,涉嫌侵犯影片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点播影院的经营者认为,其提供的影视剧点播服务仅限于局域网而非互联网,因此并非所有社会公众都可以观看,只有在点播影院包厢内的特定消费者才可以点播,因此,其并未侵犯影片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尽管每个包厢的座位有限,但对于所有在影院消费的观众来说,他们属于“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因此,点播影院经营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为观众提供观影服务,涉嫌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结来看,点播影院擅自播放电影,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
1、网上下载资源,蓝光盘
通过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发行渠道,包括互联网渠道或其他线下渠道获取的影片资源,无论是公开放映,还是个人观看都属于侵权行为。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录音、录像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规定了“三步检验法”: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二,该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该复制不会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蓝光盘只允许个人观看,如果进行公开放映,就属于侵犯著作人作品放映权。
2、观众自带资源
观众携带资源,利用点播影院的设备进行播放。在该案被告亦提出此反驳观点。观众为了获取电影院带来的视听盛宴,自带资源亦可能发生。但即便是这种行为,点播影院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它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它为观众提供硬件设备的行为与观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一起共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3、未获授权擅播放电影
电影播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电影储存在各个房间的设备中进行播放,或者是将电影存储在影院的局域网中,供消费者点播。这两种播放方式都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私人影院未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播放电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将电影事先存储在设备中播放的行为侵害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权、放映权;将电影上传到影院局域网中播放的行为则侵害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点播影院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如何降低侵权风险成为业界关注的问题,商标知识产权平台版权专家建议,为了降低侵权风险,点播影院经营者要主动与影视作品权利人联系,取得授权许可。
国家版权局在开展的“剑网行动”中特别指出,要重点查处通过点播影院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因此点播影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取得合法授权才是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