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葫芦娃”、代言美白针?这些行为都涉嫌版权侵权
说到葫芦娃,00后的小朋友们可能不太认识,但是对于80后和90后来说,这绝对经典中的经典。
葫芦娃是动画片《葫芦兄弟》及衍生作品的主角,每一个的都本领超群,为救亲人前赴后继,与妖精们战斗,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成为80后和90后的经典。
葫芦娃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卡通人物形象,或许正是出于童年情结,很多企业在进行市场宣传时都喜欢使用葫芦娃的形象,以此做类比。殊不知这样却是侵犯了葫芦娃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权利,导致版权侵权。
近日,国内有一家游戏企业因在游戏产品中私自创作山寨“葫芦娃”形象、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据悉,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这一游戏中出现了“战士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等七个角色形象,与美影厂卡通经典葫芦娃形象相似。而在该游戏的宣传推广中,星游公司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也大打“葫芦七兄弟”概念,涉嫌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影厂系涉案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等游戏角色与大名鼎鼎的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又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此外,该案还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6万元,星游公司对于其中的7.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2017年6月5日,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哆啦A梦做填充、葫芦娃爷爷去鱼尾纹,动漫人物都整容了你还怕啥呢》的文章,当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葫芦兄弟和爷爷的形象,并在图片上方特意标明“《葫芦娃》中的七兄弟各个也从面部扁平干瘪的小伙砸填充称了面部饱满的美少年,貌似还打了美白针,23333”、“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虽然还有抬头纹,但眼角细纹不见啦,效果还不错哦”等内容。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己拥有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院,提出十万索赔。
其实今年俩关于葫芦娃侵权的案件还真不少,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葫芦娃形象不能随意使用呢?这不就是一个动画卡通人物吗,又不是什么肖像权之类的,怎么用用就侵权了呢?
关于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动画卡通人物的版权问题。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动漫形象,就会侵犯了对方的权利。
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原有合理使用的界线,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网络几乎零成本取得所需资源,很多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随意使用、再传播,侵害了动漫版权人的利益。
当然,这样不是说任何使用该动画卡通形象的行为都属于版权侵权,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版权人最终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但是不管怎么说,在版权化日益规范的今天,无论是进行市场推广还是网络营销,最好都不要触犯版权问题,如果一定要使用,最好先征求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避免出现版权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