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③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④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⑤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