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
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话动。 我国对于专利行政复议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法律用于规范专利行政复议行为。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常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 ①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②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③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④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⑤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⑥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⑦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⑨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⑩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⑪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⑫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⑮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⑰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⑱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⑲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其中第二十项属于“兜底”条款,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等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