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起诉状如何选择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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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权利要求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基础,是法院审查和对方当事人应诉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在起诉时不予明确,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都将无法应对。因此才有上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条的规定。 但考虑到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且大部分权利人在诉讼经验、技巧上的不足,本条特别强调:起诉状对权利要求没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后,权利人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则属于起诉条件不成就,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都会有多条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有时候有多条独权),那么如何选择权利要求呢? 通常情况下建议选择独立权利要求来作为起诉的权利要求。因为在包含多项权利要求的一件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从属权利的范围更广。如果存在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在满足单一性的时候是允许的)的情况时,权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项或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来起诉。在选择好独立权利要求之后,权利人最好再选择若干从属权利要求作为起诉的权利基础。但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其保护范围都会比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那么在选择了独立权利要求后,为什么又要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起诉的基础呢? 这是因为当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诉侵权人通常都会针对涉案专利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数量最少,因此更容易因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被无效掉。而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记载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不容易找到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来破坏其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因而其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稳定性较高,不容易被宣告无效掉。 从上可以看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做好合理的布局,让权利要求层层设防,这样无论在诉讼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都能游刃有余。

发布于 2023-01-0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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