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原则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的厉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觉得某项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这种案件时,会遵循一定的审查原则,具体的原则为以下七种: 1.合法原则。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公正执法原则。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3.请求原则。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4.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5.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6.公开原则。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7.合议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以上即是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原则,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