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复审及其审查程序流程
专利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发现其不符合《专利法》或者《专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则会对其作出驳回决定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这时如果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提。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而未委托我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代理的,以及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或者在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所述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专利复审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后,按下述程序进行复审。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将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2.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同意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或者认为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同意撤回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撤回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3.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以及对专利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均不能克服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坚持原驳回决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4.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复审请求人。